重疾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意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2)若被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一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特定疾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身故或全残保障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一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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